房地产企业成本分摊系列(五)层高系数法
根据《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规定,属于多个房地产项目共同的成本费用,应按清算项目可售建筑面积占多个项目可售总建筑面积的比例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计算确定清算项目的扣除金额。
截止昨天,关于成本分摊的基础方法(建筑面积法、预算造价法、占地面积法、直接成本法),我们就与大家分享完了。那么,下来我们再聊聊“其他合理的方法”,首先来了解层高系数法。
什么是层高系数法?
我翻阅了相关资料,暂时没有找到层高系数法的定义,只好自己来做蹩脚的阐述。层高系数法,就是利用层高系数来均衡分摊由于层高不一样而影响的建筑成本。我们还是通过案例来解读:
案例:
老王计划在老家的宅基地修建一座两层的门房,建筑面积是200平方米,其中第一层层高4.5米(假设为商业),第二层层高3米(假设为普通住宅),各层建筑面积均为100㎡,共花了75000元。请计算商业的工程造价?(小学三年级的应用题)
提示穗友们关注两点:
1、没有考虑横向成本,考虑纵向成本不足
层高系数法考虑纵向成本不足,没有考虑横向成本。因此采取层高细数法计算成本的时候,会受到一定的限制。
如《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6号)
规定:对多个清算单位或不同类型开发产品共同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在按建筑面积法计算分摊时,对超标准层高可售房产应按以下方法计算:对层高高于4.5米(含4.5米)低于6米的,其可售建筑面积按1.5倍计算;对层高高于6米(含6米)的,其可售建筑面积按2倍计算。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13年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有关问题的处理指引的通知》(穗地税函[2013]179号)文件规定:对兼有住宅和非住宅的综合开发项目在计算分配扣除项目金额时,应对剔除自用和出租后的可售非住宅(含剔除自用和出租后的已售和未售)面积整体乘以1.4系数进行分摊计算。
2、仅建安成本采取层高系数法
采取层高系数法进行成本分摊的时候,仅仅适用于“开发成本---建筑安装费”,公配、土地成本等不可以使用。
如果有人要问:为什么采取这种麻烦的“层高系数法”呢?我想,您一定懂的!如果不懂或有问题,点击右下角“写留言”,随后为您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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